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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影/停等紅燈稍慢起步 2男當街鬥毆受法辦 | 法律前線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2名男子昨天在高雄市鳳山街頭當街幹架,民眾發現2人打得激烈,錄影貼網,直稱「好刺激喔」。警方在案發時接獲民眾報案,將2人帶回了解衝突起因,得悉因其中一方不耐對方停等紅燈便按喇叭,雙方才起口角,大打出手,將2人全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辦。警方了解,騎機車的王姓男子(23僅此一檔流行歲)與駕駛小貨車的楊姓男子(33歲),昨天下午2點左右,在高雄市鳳山區文濱路與濱山街口停等紅燈,綠燈亮起時,楊的小貨車稍慢起步,王姓男子便對他鳴按喇叭,楊下車質問王,雙方當街起口角,一言不合,發生肢體衝突。. } }); } 高雄市警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接獲報案,副所長馬誌鍵率巡邏及備勤購物購買員警趕往處理,到場時雙方已經停手,王男左前臂有挫傷、楊男左腳食指處有撕裂傷,將雙方帶回派出所查評價CP值超高辦。雙方坦承互毆,但不願意提告,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,將2人移請簡易庭裁罰。警方呼籲,凡事都應該理性溝通,或通報警方到場協助,切勿以暴力解決問題,以免觸法。王、楊2限時下殺團購人氣商品人因行車糾紛在街頭大打出手,經路人貼上臉書。圖/擷自臉書爆廢公社 分享 facebook
不知法就不罰?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任何人都不得以「我不知道有這款法律」作為免罰的理由
文 / 陳建宇
民眾甲不想再飼養自己的寵物犬,竟將寵物犬帶到公園裡遺棄。嗣經人檢舉,並經某市動物保物處查獲。動物保護處聽取甲的意見陳述後,認為甲確實有棄養犬隻之事實,而違反動物保護法,對某甲處以罰鍰新臺幣3萬元。某甲不服,主張自己根本不知道「動物保護法(下稱動保法)」,以及有「飼主飼養之動物,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、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,不得棄養(動保法第5條第3 項)。」的相關規定,進而主張應撤銷處罰。某甲的主張是否有理?
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規定,人民「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。」就是告訴大家 ,凡制定通過的法律,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;任何人都不得以「我不知道有這款法律」作為免除處罰的理由,主張不罰。否則社會秩序豈不大亂,又有誰願意遵守法律?
只是,法規多如牛毛,某些法規變動又快。國民對於法規種類、內容及變動信息,未必完全、及時知悉;如不分情節,一律要求負同樣程度的責任,不免過於嚴厲。因此,上揭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:「按其情節,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」。詳言之,行政機關應依行為人違反行政責任的情節,在該違反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處罰範圍內,處以較少的罰鍰(對於可量化的裁罰類型),或者,免除其處罰(對於無法量化的裁罰類型)。當然,減輕或免除與否,也仍是要就各個個案,將比例原則納入考量。
動保法目前是極受重視的法律,報章媒體也一再報導要重視「毛小孩」的權益。某甲說自己不知道有動保法,以及相關不得棄養的規定,而主張免除責任,這樣的主張自然不能被接受。至於動保法第29條規定: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。……」而上例動物保護處僅僅對某甲處以最低額度3萬元的罰鍰,顯然已充分考量某甲的情節而做適當的處罰。某甲的主張當然無理由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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